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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是否应对受雇实际车主的司机受伤承担连带责任?

2018-04-18 事故赔偿

【案情】
  实际车主李某购买了一辆仓栅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该车挂靠于某公司名下。车主李某雇佣了驾驶员王某为其开车。某日,王某在驾车过程中受伤,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后王某因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不成,又找挂靠公司要求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挂靠公司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失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挂靠公司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挂靠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挂靠公司不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受伤的司机王某受害系职务行为,其应依照雇佣关系处理,即由其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故系单方事故,在本案中对于司机王某的受伤不存在其他侵权人,完全系由王某的驾驶行为引起的。故本案损害赔偿应适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的法律规定。王某是与李某形成的是雇佣关系,王某系由实际车主李某雇佣来开车的,其工资的多少、工作时间的长短、是否休息等事项均是由李某决定的。而对于王某而言,其也明确知晓自己是受雇于李某,其与挂靠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对该于王某而言,其受雇于李某并非是因为该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而是认为李某给出的工资待遇等符合他的要求,其才决定为李某开车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雇主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法律规定是建立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做出的规定。本案系单方事故,对于王某的受伤不存在第三方侵权人,故本案中不应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且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基于当事人对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挂靠公司)的关系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及基于对保护第三人即受害人利益考虑。而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是受雇于李某,其与挂靠公司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综上,挂靠公司不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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