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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简易程序)
2020-03-31 工伤赔偿
工 伤 认 定 表
乐人社工简〔 〕 号
申请人(单位) | 用人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受伤职工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户籍住址 | ||||||
联系电话 | 职工参保编号 | 建立劳动 关系时间 | |||||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 受伤害部位 | 事故时间 | |||||
初诊时间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受伤害经过简述(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受伤害部位、医院诊断结论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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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意见:
受伤职工签名(指印):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印章) 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查和受理认定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符合认定工伤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工伤认定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项的规定,认定 属工伤。其伤害部位和程度,经医疗诊断机构诊断为:
。 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选择向乐清市人民法院、龙湾区人民法院或者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本表第1页由申请人填写,第2页经本局工作人员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后生效。 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病历资料(包括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有关材料。 4、用人单位与职工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如果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除责令退还工伤补偿费外,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表一式四份,认定机关、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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