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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
2018-04-15 劳动实务
【案情】
2018年3月,吴某在某健身会所工作一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吴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所支付其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予以否认,并拿出了一份聘用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约定甲方某公司聘请乙方吴某为经理,每月工资4000。
【分歧】
对于本案聘用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聘用协议不能算是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聘用协议应是劳动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该聘用协议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协议也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了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健身会所和吴某在一个月内签订的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其次,劳动合同,不是以文件的名称来认定的,应该以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实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作为劳动合同法合法的主体,在一份聘用协议书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薪资等内容,该聘用协议可以算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但是缺乏必备的条款也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合同具备双方当事人、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条款时,应该认定这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在本案中这份简单的聘用协议可以算是一份劳动合同。
综上,该聘用协议应该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赵瑶 龚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