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2020-04-04 劳动实务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但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因为某种原因,会同时签订服务协议。那么,当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协议中的服务期还未满时,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鹏鹏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于2012年3月和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公司有个去荷兰公司本部培训深造的机会,由于鹏鹏学历高,工作表现出色,顺利得拿到了出国培训的名额。于是,2013年5月,鹏鹏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培训后,鹏鹏应当为公司履行6年的服务期,如鹏鹏在服务区内提出辞职或提前辞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培训费总额根据服务年限等比例递减。2015年3月,鹏鹏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表示,因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经营业绩差,公司决定不再与鹏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可是鹏鹏非常需要这份工作,家中每个月都要还房贷,上有老下有小,而且现在工作难找,自己也没有做好另找工作的准备。鹏鹏认为,它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尽管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也不能随意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故鹏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可自然终止。若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签,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之后,其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到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而且受到服务期义务的约束。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反相关服务期义务提前离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本案中的问题是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结束服务期吗?
对于这个问题,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本案中,该企业有权放弃对鹏鹏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应当准许。而鹏鹏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申请,将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