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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也无效?
2019-07-09 劳动实务
【案情】
2017年7月,某公司发布招聘公告,招聘一名行政副总监,要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016年8月,只有大专学历的李某通过学历造假的方式成功应聘该职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另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6月,公司发现李某存在学历造假问题。2018年7月,公司以李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8年9月,李某向人事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案情】
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也无效。劳动合同系主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尽管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存在一定主从关系,但两者规制的内容不同,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必然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内容截然不同。劳动合同主要是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则主要关注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的就竞业限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前者着眼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者的视野则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两者系分段式地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因此,相对劳动合同而言,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一定独立性。
竞业限制的存在,主要目标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不管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获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就应负保密的义务,尽量不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不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也可获得相应补偿,并不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因此,不论劳动合同是否无效,至少从法理和公平的角度,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应认定为无效。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终止劳动关系,还需履行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程序,即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即分别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种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也就是说,真正让劳动关系终止的的双方或单方对劳动关系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关系与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一样,都是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有效手段,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情形,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须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艾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