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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0-04-20 劳动实务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会很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在这个单位上班,就是跟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没有想过,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我们自己如何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6月,鹏鹏刚刚大学毕业,在参加一次校园招聘时,鹏鹏向几家公司递了自己的简历。其中有一家健身器材公司邀请鹏鹏去面试,鹏鹏面试时表现出色。两天后,鹏鹏接到该公司业务部经理的电话,告知鹏鹏已经被该公司业务部录取。如鹏鹏也有意向,可于周一到该公司报到。鹏鹏觉得公司规模太小,但是业务部经理告诉鹏鹏对于一个刚毕业到大学生来说,工厂是个很锻炼人的地方,让鹏鹏不妨试试看。于是,鹏鹏周一来到该公司报到。接待他的也是那天电话联系他的业务部经理,经理告诉他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每月平均工资1500元,试用期合格转正后,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年底有业务提成。两个月后,鹏鹏转正了,公司和鹏鹏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但签完后,公司将两份合同都收走了。公司没有为鹏鹏缴纳社会保险,说是要工作满半年才能为鹏鹏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公司经济效益差,进行大裁员,包括鹏鹏在内的几个销售人员都被裁员,但公司拒绝支付相应但经济补偿金。鹏鹏起诉到法院后,公司否认鹏鹏是公司的员工,拒绝承认和鹏鹏存在劳动关系,鹏鹏应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首先要求劳动者承担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主张相关权益方面陷入完全的被动局面。那么,劳动者如何举证维权呢?
1.以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劳动者在入职时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部分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一式两份合同文本全部收走,这是与法相悖的,劳动者应主动索要合同副本作为今后主张权利的依据。
2.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相悖的情况下,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法律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
3.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受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言是很多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想到的举证方式,但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证人首先要能够证明其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最后,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5.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申请提供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一般情况下,出于业务合作关系,让客户出具证明很困难,所以劳动者还是应立足于以上其他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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