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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企业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2020-04-21 劳动实务
在现如今的社会生活中,虽然一直倡导男女平等,但是女性职工因其自身特点,可能会让企业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因而导致女性职工在求职和工作中可能会遭遇不公平的对待。
菲菲在一家电气公司上班,2015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菲菲怀孕了,并与2019年2月产子。2019年3月,尚在哺乳期的菲菲接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期满,故终止了与菲菲的劳动合同。菲菲多次与公司理论无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案的争议是劳动合同期满但员工处于哺乳期内,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菲菲在哺乳期内,电气公司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三期”届满为止,即延续至哺乳期满。现电气公司终止与菲菲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菲菲的申请,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