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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2019-07-09 经办案例

  【案情】
  家住厦门的张某(男)、陈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2日。2014年9月25日,陈某使用张某父亲张某某的银行卡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60万元。同日,某房产公司出具付款人为张某、陈某的收款收据一张,所购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2015年5月13日,张某给其父张某某出具借条,具体说明借款事实。2018年8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向其偿还借款60万元。而陈某则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不应偿还。
   【分歧】
  对于该笔款项张某、陈某夫妻该不该偿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偿还。本案张某某仅有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针对“张某给其父张某某出具借条,具体说明借款事实”是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仍有疑问。况且基于陈某与张某某系儿媳关系,基于关系的特殊性,当初陈某使用张某某所有的银行卡支付60万元房款更接近于法律上的赠与,而并非借款。仅凭一张事后补的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偿还。陈某使用张某某的6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时,张某某碍于情面未要求儿媳陈某出具借条,而后让儿子张某补写借条合乎情理。在未明确做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
  【管析】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陈某用张某某的银行卡支付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该房产为张某、陈某共有系不争的事实。在张某某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陈某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陈某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合法有效以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尤其涉及较大金额款项时,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各方当事人一般应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本案涉及款项高达60万元,故应严格审查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赠与的合意。而本案中张某某对陈某使用其银行卡支付60万元房款的行为,虽没有当即提出系借贷的意思表示,但也没有明确表示系赠与,结合后来张某补写借条的行为,更接近民法中的“借贷”而不是“赠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独立生活。父母出于关爱,愿意出资为子女购房也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情况下,应认定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而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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