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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导致小孩被狗咬伤责任该谁担?

2019-08-11 经办案例

    [案情]     
       20099月,9岁的儿童杨某和8岁的王某在家门口一起玩耍。此时20岁的邻居邹某指着黄某家院内的黑狗对他们笑着说:你们谁敢用石块扔它,我就请谁吃糖。杨某听到有糖吃便用石块扔向黑狗,致使黑狗受惊,把王某咬伤。王某的父母要求杨某的父母赔偿,而杨某的父母不同意赔偿,认为应由邹某和黄某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的父母把杨某的父母、邹某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开玩笑导致小孩被狗咬伤责任该谁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杨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邹某和黄某不承担责任。
  理由是:1、本案中的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即杨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2、邹某主观上并无侵害的故意,仅是出于开玩笑逗小孩玩,且其本人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做法虽然欠妥,但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邹某和杨某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理由是:本案是特殊的侵权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黄某没有尽到妥善管理好黑狗的义务(比如拴好黑狗),导致黑狗受惊后把王某咬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邹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的父母及黄某不承担责任。
  理由是:邹某是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实施挑逗黑狗的行为,导致黑狗受惊把王某咬伤。根据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规定,邹某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以及其他方法促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中,邹某通过刺激、利诱的方式使9岁的杨某实施了用石块扔黑狗的危险行为,致使黑狗受惊后把王某咬伤,没有邹某的教唆,杨某就不会实施挑逗黑狗的行为。从主观来看,邹某的教唆出于故意。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自已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即9岁的杨某去实施用石头扔黑狗的危险行为,并应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不管邹某主观上是否是出于开玩笑的目的,事实上其至少是已经放任了危害后果的产生。从被教唆对象看,杨某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识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已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某的受伤是由于第三人邹某的过错造成的,黑狗的饲养人黄某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黄某不应承担责任,应由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应由邹某承担王某受伤的赔偿责任,杨某的父母及黄某不承担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 金溪县人民法院   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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