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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当赔

2019-08-14 经办案例

   【案情】
  初中一年级一班的全体学生正在上体育课,体育老师万某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学生王某与同学学生刘某在操场上追逐时先后摔倒。体育老师万某在听到王某哭声后将他送到医院治疗。王某伤情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先后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伤情等级为九级伤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操场上追逐的危险性高,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操场上追逐危险性高,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同王某一样,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操场上追逐危险性高,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刘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王某和刘某都没有过错 ,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和王某在在操场上追逐过程中致王某受伤,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刘某给予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做了不同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学校上体育课,与同学学生刘某在操场上追逐时,造成了伤害事实的发生。体育老师在校内上体育课,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但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但体育运动具有危险性,即使安全教育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出意外。所以,学校承担的责任比较小。     
  二,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 也不负责任。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其责任的大小。本案中某中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首先应当判断某中学对该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大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及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王某和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没完全的认知能力。上体育课时,学生在参加自由活动,体育教师万某在操场边巡视,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作为当班的老师,学生在运动中有异常的情况时没有主动前去询问,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故在这一点上当班的老师因履职不到位,有一定过错。
        综上,某中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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