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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

2019-08-19 经办案例

【案情】
  黄某因胸闷、咳嗽等身体不适曾多次前往康福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发现心脏异常。后黄某辗转到上海、北京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3级,并在北京一家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黄某认为康福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病情未得到及时的治疗,并出现病情恶化、加重,需心脏移植或更换心脏,故要求康福医院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20000元。经鉴定,康福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且过失参与度为5%。康福医院愿意在5%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黄某不同意。
  【分歧】
  对于过失参与度是否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过失参与度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因为两者的构成条件、出发点、专业角度等不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过失参与度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因为法官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去判断被告某医院的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所以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责任参与度来认定被告某医院的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过失参与度不是赔偿责任比例。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足点出发。医学层面上的过失参与度的立足点是医学领域,司法鉴定部门对于医院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主要依据是医学文献。而赔偿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公平正义、司法平衡等方面,予以综合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第二、从证据的角度出发。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来认定某地段医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
  第三、从当事人的地位出发。医院系具备医学知识的专业单位,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均接受过专业学习、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地位较高,应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相应的检查;而小黄作为患者,则没有医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无法知晓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地位相对较弱。
  第四、从注意义务出发。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某医院应当向小黄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较高的注意义务。小黄曾多次前往某医院检查、治疗且X线片已提示心影增大,但作为专科医生对病症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进行心电图、彩超等相应检查,存在漏诊,存在医疗过失,某医院对上述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较大过失。虽然从因果关系上,某医院漏诊的行为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但是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不是鉴定结论中的轻微责任(5%)。
  综上,笔者认为,医学鉴定结论确立的过失参与度仅仅是法院确定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所参照的医学依据,责任比例应在医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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