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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重大过失致人伤害责任如何承担?

2019-08-27 经办案例

【案情】
  钱某雇用陈某,陈某受雇于钱某。2012718日,陈某受钱某指派驾驶拖拉机到钱某的工地,在去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将驾驶摩托车的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钱、陈三人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之后,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雇主钱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能否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陈某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作为雇员的陈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没有驾驶证,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将驾驶摩托车的徐某撞伤,应当与接收劳务的雇主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雇员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提供劳务的陈某将徐某撞伤,应由接受劳务的钱某对徐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提供劳务的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没有否定雇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本案中,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钱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钱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另案起诉,向存在重大过失的陈某主张追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第一种观点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侵权责任法》颁布于200912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于2003124日,根据新法优先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也应优先适用。因此,关于本案中陈某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故陈某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上述第二种观点正确地适用了《侵权责任法》,认为应由雇主钱某对徐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致人损害,却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我们应当寻求另一种途径来追求公平。
  第三,《侵权责任法》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虽然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但也并没有否认雇主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即《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行使追偿权的相关规定。该案中,钱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对存在重大过失的陈某行使追偿权。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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