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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诉讼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可以单独起诉?

2019-09-03 经办案例

【案情】
  2005年,张某雇请王某为其砍伐承包林地的林木,王某在砍伐林木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中,导致王某右大腿骨头断裂。因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王某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未向张某索要赔偿,治愈后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2013年,王某发现先前断裂过的大腿骨头再次脱裂,需再次治疗,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王某欲起诉张某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
  【分歧】
  本案中,王某在受伤时未起诉张某索要赔偿,对于八年后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就该后续治疗费单独起诉。因为《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就该后续治疗费单独起诉。因为王某在受伤时放弃了对张某的赔偿请求权,亦视为对后续治疗费之放弃,故不能单独就后续治疗费再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就该后续治疗费单独起诉。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另外,该损害后果与先前的侵害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讲,张某雇请王某从事林木砍伐工作,双方构成雇佣法律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张某作为雇主,对王某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当然包括后续治疗费,即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其次,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讲,后续治疗费存在于造成人体伤残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本案王某的伤残构成五级伤残,自然符合后续治疗费的追偿条件,且只有经过治疗,受害人王某的残疾程度才能有所减轻,因此该种后续治疗是必要的,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雇主张某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张某可以不赔偿。
  再次,从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系讲,王某再次治疗是因先前的侵害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张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王某故意和过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加重的,对加重部分导致的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从后续治疗费的诉讼时效讲,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其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亦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后续治疗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后续治疗费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王某此次的后续治疗费为实际发生的新费用,与先前的损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单独起诉。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邱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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