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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经营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

2019-07-27 事故赔偿

 [案情]
  李某在A运输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同时将该货车挂靠在A运输公司名下。该货车的经营权由李某独立享有,但以A运输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行驶证和营运手续。201111月,李某驾驶货车承运货物时,货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墩相撞后发生仰翻,货物受损。货主赵某要求李某和A运输公司赔偿其货损13万,遭到了拒绝。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A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被挂靠单位既不是挂靠车辆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挂靠车辆的运行收益者,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被挂靠单位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A运输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A运输公司在允许李某挂靠经营时,收取了挂靠车辆的管理费,对挂靠车辆就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所以应在其收取费用的范围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A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即为被挂靠单位就挂靠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在A运输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则可依据其与李某间的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A运输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运输公司在出借其运输经营资质的同时,就应承担相应的出借风险,即挂靠车辆的运输风险,而不在于其是否收取管理费用。但由于A运输公司既不是货运合同签订方,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所以相对挂靠车辆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李某, A运输公司的责任应是后顺序位的补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个体车主购买车辆后没有营运资格,必须要挂靠到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不然就是非法营运。有营运资格的被挂靠单位既然允许挂靠车辆以其名义运营,就应对其资质和能力提供保证,采取有效措施使挂靠车辆合法经营、安全行驶。如果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就等于放任危险即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这点来看,被挂靠单位的法律地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中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类似。因此,参照该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确定A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为妥当。
  第二,被挂靠单位虽是法律意义上车辆所有人,但毕竟其不直接参与挂靠车辆的经营活动。货主的损失也是由挂靠车辆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因此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设为第二位的补充责任对被挂靠单位来说也更为公平。
  第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的个体经营者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对受害者造成轻伤害,可以在参加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则根本没有赔偿的能力。此时,挂靠者无能赔付的部分由被挂靠单位补充赔偿,可使受害者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邓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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