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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07-25 事故赔偿

【案情】
  2011107日,张某小车追尾撞上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其后彭某驾驶卧铺客车经事故现场时避让停于路面的小车时,撞上前方停放于道路右侧的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彭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死者彭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和朱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驾驶的主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彭某家属、张某及保险公司都要求朱某的挂车应该投保交强险,应该先在主、挂车交强险份额内先赔偿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而朱某认为,主车投保了交强险,主、挂车视为一体,挂车不必要投保交强险,故不应承担挂车交强险的赔偿份额。
  【分歧】
  挂车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及朱某是否应先赔偿挂车的交强险份额?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车仅提供牵引动力,不能装载货物,主车与挂车在经营活动中必然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经济效用,故主、挂车视为一体。主车投保了交强险,挂车可以不投保交强险,故不应承担挂车交强险的赔偿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挂车都是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故朱某应该承担挂车的交强险份额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其次,挂车也是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公安部颁布的《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其中挂车的定义为: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从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见,挂车属机动车范畴,按交强险制度的规定,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挂车投保交强险。保监会2008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也将挂车列入机动车范畴,且规定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费率,这正好印证挂车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规定。
  再次,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既然挂车是机动车,就必须按照投保交强险,正因为没有就挂车投保交强险,导致彭某家属无法从保险公司优先获得对应的交强险赔偿。故朱某应先赔偿挂车的交强险份额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邱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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