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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交通事故”

2020-07-04 事故赔偿

在事故中受到损伤、损失,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涉及向赔偿义务人要求索赔的法律根据和索赔的事项,如果判断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责任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道路”中,作为道路附属设施,故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机关和学校单位大院内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当然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从发生时间来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5)从主观心理状态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过错或意外。

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和以上界定,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

(6)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7)在机关、企业内部,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义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轧死轧伤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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