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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7-12 事故赔偿

鹏鹏是个惯偷,平常都是小偷小摸的,也爱贪小便宜。有一次,鹏鹏去外地的亲戚家玩,发现亲戚所住小区围墙外停了很多汽车。鹏鹏好奇心重,他试着一辆一辆地拉门把手,结果当他拉到其中一辆银色汽车时,他发现这辆车的车门没有锁,而且车钥匙还在里面。鹏鹏顿时起了贼心,他顺手就把这辆车开回家了,想着等回家后再想办法把这辆车转卖了。由于鹏鹏没有获得过驾照,也没有驾驶经验,只是平时有坐过朋友的车,看过几次别人驾驶,他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慎将一个骑电动车的车主撞伤,交警当场就过来了,并且发现鹏鹏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很快就通过车牌号联系到了真正的车主。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机动车辆被盗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中断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当然也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这种情形下,显然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民法侵权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该批复中虽然仅指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该批复的精神,推而及之,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也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文中所提的“肇事人”通常是指盗窃机动车的驾驶人,但也有时候是盗窃机动车的人在窃得后让他人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应当是赔偿义务人,对于驾驶人,则看其在驾驶时是否明知该车辆为盗窃车辆,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车为盗窃车辆,则该肇事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雇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如果驾驶人明知所开车辆为盗窃车辆还驾驶,则应当与盗窃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害人来说,如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肇事而受到伤害,可能在短时间内难以获得肇事人的赔偿。此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和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由盗车人兼肇事者鹏鹏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乐清律师提醒:对于机动车车主来说,要避免车辆被盗后盗车人肇事责任还由自己承担,就必须负担车辆在肇事前已经丢失的举证责任,否则无法摆脱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而最好的证据便是机动车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有关记录。所以在此提醒车主,一旦机动车丢失,必须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盗车人驾车肇事后还得自己为其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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