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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未粘贴实习标志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2020-07-13 事故赔偿

鹏鹏于2019315日取得驾驶证,2020513鹏鹏驾驶小型汽车将行人菲菲撞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鹏鹏负全责。20206月份,菲菲鹏鹏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28000元。鹏鹏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鹏鹏目前属于实习期并且其驾驶的小汽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由鹏鹏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乐清律师周鹏飞认为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情形时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并不在此列,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还要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注意行驶安全,而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驾驶车辆一定要按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起到保护作用,它可以提醒其他驾驶员自己是刚取得驾驶资格的新驾驶员,其他驾驶员会对新驾驶员一定程度的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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