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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明确放弃追加共同借款人作为被告,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

2023-10-12 法学园地 抚州法院网

【案情简介】

20183月,王某向吴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要求二人还款,未果。后王某因病去世,吴某向法院起诉,仅要求李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分歧】

实务中,对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需要依职权追加王某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需要追加王某继承人作为被告。理由是,王某和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对该笔借款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该案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王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在案件起诉前已过世,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需要依职权追加王某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为连带债务,故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仅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需要依职权追加王某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不需要依职权追加王某的继承人作为被告,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吴某既可以选择向王某追债,也可以选择向李某追债,债权人选择谁作为被告,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不应干涉。

其次,法院审判应遵循不告不理诉权自治的原则。法院仅有审判权,诉权归属于民事主体。不告不理原则,指法院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不被侵害,还要保护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也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法院在查明案件时,向当事人释明不追加共同借款人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依然表示不愿追加,法院则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这是对当事人诉权自治的尊重。且本案中,若李某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后,可以根据其以王某内部的关系向王某的继承人追偿,是否追加王某继承人为被告,并不会损害到李某的利益。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不需要依职权追加被告。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龚谷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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