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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没发,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2026-03-01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此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而使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有观点认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性质不同。未休年休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的补偿,而非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补充。在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情况下,仅以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一般较低,如果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成为劳动者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未支付可作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倾向于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该部分款项,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如下: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安排休假,不能安排的应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定期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其未支付即满足该条款条件。
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还取决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明确指向了这一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以其他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如:个人原因)离职,则难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同时存在未支付正常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多项违法行为,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将作为支持劳动者被迫离职和主张经济补偿的又一佐证,劳动者的诉求就更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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