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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员工能否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026-05-15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当今社会,社保关乎着大家的养老、医疗、失业等诸多生活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现实中存在不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就是常见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员工能否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2003年10月,李某入职某精工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车间从事车床工作。公司自2019年9月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至2022年5月。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的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自2019年9月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情形,李某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规定,本案经济补偿金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512.2元/月×14.5个月=65426.9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缴费年限不足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并缴纳部分费用,但缴费年限不足,未履行完整的法定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