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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收货后未在约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事后能否再主张质量不合格?
2026-07-13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商业交易中,货物质量问题一直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当买方收货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事后是否还能主张质量不合格,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一、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此,在合同明确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下,买方负有在该期限内检验并通知出卖人质量不符的法定义务。若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法律拟制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买方事后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因此,若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导致买方客观上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则该期限的法律效力受到限制,仅能约束买方对标的物外观瑕疵(如数量、型号、规格等表面问题)的异议权。对于需要经过使用或专业检测才能发现的隐蔽瑕疵,买方仍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不受该过短期限的约束。
二、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方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限”,需综合交易性质、标的物特性、瑕疵性质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三、实务建议
买方在收货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事后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诉讼风险极高。在合同签订阶段,应结合标的物特性,审慎评估检验期间的合理性,避免约定过短的检验期,并对检验标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阶段,务必严格遵守检验期间约定,及时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并固定好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