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货款追讨

采购人员超越授权购货,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货款?

2026-09-10 货款追讨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商业活动中,常常会出现采购人员超越授权购货的情况。采购人员超越授权购货,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货款,取决于相对人(卖方)是否构成善意以及公司是否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一、若采购人员的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双方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二、若不构成表见代理,该越权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支付货款,但公司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采购人员超越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购货,其行为本质上是无权代理。该行为对公司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核心在于公司是否行使追认权。若公司不予追认,则该购货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公司原则上无需向卖方支付货款。

如果公司在知晓该交易后,作出了接受货物、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投入使用等实际履行或接受履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追认之后,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瑕疵即被补正,合同自始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因此负有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

三、给企业的建议

1明确授权范围:企业应向采购人员明确授权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告知合作的供应商。

2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采购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超越授权的行为。

3及时沟通告知:如果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的供应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