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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错转至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的款项,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2026-10-09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转账失误的情况偶有发生。而当错转的款项进入被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意见。

主流观点认为,货币属于类物,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因此,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案外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案外人能充分证明误汇事实,且款项未被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或支配,具有特定化特征,应认定案外人对案涉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是案涉账户被冻结在前,误汇在后,被冻结账户因公权力的介入在冻结存款额度内的使用权和处分权能受限,排除了货币的流通性及实际占有人的绝对支配,不发生转移占有的客观后果,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而且涉及款项的实体权益归属错转人,法院直接判决解除冻结、返还款项,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无需另行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解决。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得到支持的案例。

综上所述,错转款项至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时,要成功维权追回误转款项,首先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系误转,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还要证明该款项未被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或被执行人已明确表示同意返还。若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排除执行时,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不当得利之诉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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