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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跳车逃生摔死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19-08-08 理赔实务
【案情】
沈某驾驶拖拉机拉货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撞上路边水泥护坡,沈某跳车逃生时,当场摔死。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沈某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沈某近亲属要求承保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刹那,已经由车上司乘人员变成第三者,承保了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对沈某死亡造成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变形拖拉机的驾驶员,其置身车外死亡,无论是跳车受地面撞击而死,还是跳车后受本车碰撞而死,均未合理转化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适格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因沈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侵权法的原理来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驾驶员沈某某因本人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自己损害,自己不应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承担侵权责任,故从这一角度讲沈某某不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格的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二条又进一步释明“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很明显,驾驶人员是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其次,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置价值取向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目的,它以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将所保护对象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如果不当扩大对“第三者”的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特定的前提下,就有可能会相应减少本车直接侵害的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这有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初衷。因此,对第三者的范围不宜轻易进行扩展性解释。诚然,驾驶员也不可能永远在车上,特定情况下车辆驾驶员也可能转换为第三者。
笔者还认为,判断车辆驾驶员是否能转换为第三者,应依照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实际操作和控制保险车辆来确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驾驶人员正常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交通事故,应认定该驾驶员已向第三者转化,否则不能认定。就本案而言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驾驶和控制保险车辆,沈某某置身车外并死亡系因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而非其主动停止驾驶行为后被车撞伤所致,本案中,不能认定沈某某由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赵 霞 李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