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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2019)浙0424刑初434号
2020-05-03 经办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经过今天的庭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关于定性案件移送法院后人民法院认为存在争议,辩护人认为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专营卖物品应当是货真价实的物品,而非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属于专营转卖物品,因此对销售伪劣卷烟制品的行为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竞合关系是一种法条上的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特别法条,而非法经营罪是普通法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现辩护人就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周xx系初犯,以往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请法庭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通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今后也绝不会再犯。
二、被告人周xx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被告人周xx到案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不推卸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xx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他获利金额较小(约3万元),希望法庭能够酌情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xx本次犯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主观恶意较小。被告人周xx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周xx三岁的时候其父亲就去世了,母亲刘xx独自一人抚养他长大,家庭及其困难,才卖假烟补贴家用。周xx的女儿于2019年x月x日出生,因患有脑疾病及肝功能异常等,又支付了高额医药费,现急需周xx的收入来维持家庭生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刑事法律,请求法庭在判处罚金的金额上和量刑上能够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周xx适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又系初犯,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完全符合缓刑条件。且本次犯罪被告人也已经得到了深刻的教训,通过这段时间办案人员的教育,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不致再危害社会。希望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被告人的家庭重新带去希望。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采纳!
辩护人:周鹏飞律师
二0二0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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