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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参与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2020-04-06 赔偿标准
关于死因参与度与侵权人责任问题代理意见
-(2017)浙0382民初115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首先,关于参与度的鉴定意见,属学理性探讨内容,参与度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鉴定人对于参与度的评定仅为提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只能作参考价值,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
其次,虽然死者洪xx在交通事故之前自身患有疾病,可能导致免疫功能有所下降,但是受害人的自身的因素只是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只产生了较少的作用力,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发生,未受到本案侵害时其特殊体质尚处于隐而不发的状态,但这并不影响其的正常生活和劳动,洪xx本次的就医抢救以及最终死亡结果完全是因为本次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本案交通事故是造成洪xx身体伤害及死亡的直接性、支配性原因,应当由被告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受害人自身疾病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受害人有自身疾病,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时要根据受害人自身疾病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做相应的扣减。因此,按照参与度比例来确定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采纳。
代理人:周鹏飞律师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