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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又发生医疗损害雇主如何担责?

2017-11-25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34日,熊某受雇于王某拆墙,约定工钱300元。熊某在打墙时被红砖砸到左脚,熊某被立即送往县某医院治疗,同日转至市某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创伤性腘动脉损伤(左),左下肢远端缺血坏死,左股骨骨折,次日急诊行左大腿离断术。后经鉴定,县某医院在对熊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同等责任,该过错与熊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熊某遂起诉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判决熊某的赔偿费合计558036.36元,由县某医院承担50%,计279018.18元。熊某因拆墙而受伤,因误诊而又截肢,雇主王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分歧】
  关于熊某在本案中的损失,雇主王某应当如何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王某只需承担熊某在某县医院治疗部分的费用。熊某的总赔偿费用中大部分都是截肢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装配、维护费等,而该部分费用是医院诊疗过错造成的,与雇佣行为无关,故王某无需赔偿该部分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熊某的损害存在过错,王某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熊某的总损害赔偿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工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雇主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熊某作为提供劳务者为王某拆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熊某作为雇员,应当对自身的工作安全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熊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熊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雇佣活动是损害发生的根源,加害行为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不论雇主或雇员有无过失,对于所发生的损害事件雇主应承担风险。雇佣活动是危险发生的根源,同时也是最终损害发生的根源,之后的加害行为是在第一次损害产生基础上发生的,如果没有第一次雇佣活动中的损害即不会发生之后的加害行为,故第三方的加害行为并不能免除源头致害行为责任者的赔偿义务。雇主应当对雇员最终的所有损害赔偿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本案中,熊某因拆墙而左脚受伤,后又因医疗过错截肢,虽然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致使损害扩大,但损害发生的根源仍是王某的雇佣活动。故王某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总的赔偿费用。县某医院已经赔偿了全部损害的50%,其余50%,综合考虑王某及熊某自身的过错责任,确定熊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雇主王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廖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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