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重新鉴定伤残较轻或不致残 鉴定费用由谁担

2019-07-20 事故赔偿

   【案情】
  2016106日晚上,原告吴某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与被告邓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吴某受伤住院28天,出院后吴某对其受伤情况申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吴某构成伤残十级,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伤残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吴某不构成伤残等级。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两次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次鉴定的费用应由原、被告根据各自过错承担,因为本起纠纷系双方混合过错造成,进行伤残鉴定是为了确认损失,明确权利和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次鉴定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因被告申请的重新鉴定意见推翻了原告的第一次鉴定意见,因此原告作为证据的主张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是作为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而被列入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当中。本案中,重新鉴定的结果认定原告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第一次鉴定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当该证据被重新鉴定的意见推翻时,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该重新鉴定的结果说明鉴定的费用这一损失与被告的伤害行为无关,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属于重新鉴定的意见为原告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但如果重新鉴定的意见仍认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伤残但等级较轻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并未改变第一次鉴定意见时,鉴定费用该如何承担?若重新鉴定意见只是认定原告所受伤残等级比第一次较轻时,笔者认为重新鉴定的意见认定原告所受损伤仍构成伤残,就说明了第一次鉴定具有其必要性,鉴定费用的产生均为本起事故引发的合理费用,两次鉴定产生的费用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若重新鉴定的意见并未改变第一次鉴定意见,根据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申请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次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建议当事人合理利用诉讼权利,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魏慧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