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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2016-11-19 货款追讨
【案情】
2008年至2009年期间,丁某与向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丁某也陆续支付货款,但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并未有明确约定。2009年10月20日,双方经结算,丁某尚欠货款254378元。同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欠条未列明还款期限。2010年2月1日,丁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了7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2014年12月25日,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
【分歧】
关于某混凝土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每笔货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丁某收到货物时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行为及丁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010年2月1日,丁某支付7万元之后,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并重新起算,至2014年,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时效已过。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前,并未向丁某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的结算及丁某出具欠条,以及之后丁某支付7万元的行为,均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时,未过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后也未经结算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二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了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应适用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丁某与某混凝土公司对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丁某出具的欠条上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某混凝土公司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该公司向丁某要求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丁某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丁某出具欠条后,某混凝土公司并未向丁某要求过还款,丁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过拒绝还款,故某混凝土公司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是由于某混凝土公司向其主张了债权,故丁某归还7万元的行为亦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更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