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合同实务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2020-02-18 合同实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原则上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有以下五类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规则,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还未能成立,还需其他条件合同才能成立。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法条链接:1、《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指双方借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法条链接: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条链接: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笔者认为,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成立。
五、代物清偿协议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从而使债之关系得以消灭的行为。
笔者认为,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未成立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以上五类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规则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2、标的物交付或者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属先合同义务,因合同尚未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作者:于美玉
上一篇: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