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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谎称成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05-09 合同实务

【案情】
  张某今年15岁,身高体壮,前往刘某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刘某问其年龄,张某出示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同时还出示了假的工作证。刘某对张某的购买能力深信不疑,遂将电脑卖给了张某。不久,张某的父亲知道此事,要求刘某退货。
  【分歧】

  关于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有效。理由是:卖方刘某已尽到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承认购买行为有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无效。理由是:张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要经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本案中,张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并不同意张某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上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含义是每个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并自愿承担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意思自治建立在当事人能够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但在事实上,人们的判断能力是有差别的,为了保护那些判断能力有欠缺的人的利益,民法上设立了行为能力制度。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要经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法律设立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不能判断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他人利用其欠缺判断能力而损害他们的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做了一定的修订和补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则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张某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并不能改变张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现实。张某向刘某购买价值2万元的电脑,超出其认识、判断能力范围,也未征得其家长同意。且刘某在向张某出售电脑时审查了其身份证,则说明其对张某的实际年龄存有一定的疑问,在向张某出售电脑时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综上,张某的父亲主张张某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龚谷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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