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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时间界限是什么?

2017-08-01 经办案例

         案情:2010年6月6日,刘某向星石公司购买石材并签订石材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货款按实际施工完成的面积计算,特殊加工费及实际加工费以实际数量据实结算,按供方自己提供的图纸下料加工;需方所购石材为室内装修所用的工程板材,板材厚度为20毫米(±2毫米)。供方负责安装,需方只负责安装后的产品保护;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部分1‰的违约责任,逾期20日仍未能付款的,星石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还应偿还星石公司合同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星石公司供应刘某的石材货款为301516元,人工费82850,以上合计为384366元。刘某已经支付星石公司货款170000元,尚欠货款214366元未支付。
  庭审中,刘某提出板材质量不合格,星石公司不仅拿不到剩下的货款,还应赔偿刘某因板材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刘某和星石公司签订的石材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星石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刘某应承担向星石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刘某在庭审中辩称石材质量不合格,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星石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书面告知星石公司,就石材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星石公司货款21436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0元。
  法官后语: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认为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质量异议通知,要求换货或退换,否则可能因为超过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检验期间的,在检验期间内通知,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合理期间通知;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两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约定。关于合理期间,法律没有明确的约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确定: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买受人超过合理检验期间,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余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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