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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损失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由下游合同当事人

2017-09-24 经办案例

【案情】
  2009102日朱某、吴某与资溪县马头山镇一村小组签订《山场承包合同书》,约定:租赁一山场进行砍伐经营、租期20年,山场承包费每年35 000元,并分期交付,朱某、吴某交付了当年租金35 000元。
  朱某、吴某承租木竹林山场后,并未进行经营。经人介绍将承租来的山场转租与杨某,杨某交付第二年租金。因租赁山场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导致合同均无效。有关因无效合同导致山场租金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产生了分歧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无效合同山场租金的损失,由朱某、吴某与资溪县马头山镇一村小组根据过错责任分担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朱某、吴某与杨某根据过错责任分担损失。理由:一是因租赁山场经营权杨某无法返还,给朱某、吴某,造成了巨大损失,朱某、吴某的租金35 000元损失属杨某造成的,根据过错责任由杨某分担;二是朱某、吴某的租金35 000元损失由杨某分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衡平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犯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三是因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实质上是对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其合同相对性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与合同相对性在实质上并无矛盾。正是因为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一是因租金35 000元是朱某、吴某与村小组签订《山场承包合同书》所规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与合同相对人解决,不应由下游合同调整。责任的相对性,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在因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权利人仍应向相对人承担过错责任。合同权利人在承担过错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合同权利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合同权利人利益所必须的。
  二是租金的损失是朱某、吴某与村小组签订的合同,因合同无效造成,如朱某、吴某,怠于或放弃对合同相对人的追偿,亦应相应放弃对杨某相应的权利;三是合同相对人村小组是租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而杨某未能还返租赁山场经营权只是第二责任人,根据价值位价原则,应由合同相对人先行处理,再行寻找第二责任人处理;四是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五是内容的相对性上,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曾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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