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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二审时提出移送管辖应否支持?
2019-07-03 经办案例
【案情】
天业公司与众信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天业公司授权众信公司为A地区的唯一合格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建筑片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因众信公司货款未付,天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按照工商登记地址向众信公司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众信公司进行公告送达。一审庭审结束后,众信公司以其公司地址已变更,未收到诉状等文书,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一审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A法院管辖,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天业公司起诉前知道其地址已变更。一审法院以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实体判决提出上诉。众信公司在上诉时同时提出将本案移送A法院管辖的申请。
【分歧】
对如何处理众信公司的移送管辖申请,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如确无管辖权则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审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如合法,则应支持一审法院的管辖;如不合法,则应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移送管辖。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移送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并未对一审违反普通地域管辖能否在二审移送管辖作出规定,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众信公司在二审阶段提出将案件移送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众信公司提出的未收到诉状等诉讼文书问题,涉及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剥夺了众信公司答辩、辩论权,则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应发回重审。如果重审时众信公司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应按法律规定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处理,而不应由二审法院径行移送管辖。
第三,众信公司主张更换了新地址,但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其在一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既不能证明公司地址发生了变更,更不能对抗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地址,一审法院依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在邮件被退回后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并不违法。由于一审送达程序不违法,众信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管辖权异议确属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应支持众信公司的申请,可以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王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