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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可否按约定追偿逾期利息?
2017-09-21 保证担保
【案情】
黄某系某体育用品公司员工,2017年2月1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足,向黄某的朋友陈某借款。公司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0000元,利息每月1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黄某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未偿还陈某借款本息,黄某代公司向陈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元。2017年5月2日,公司出具给黄某欠条一份,约定公司欠黄某103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7月1日,利息每月1000元。2017年8月1日,黄某以代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其代为偿还给陈某的本息103000元,并按照欠条约定的每月1000元支付其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
【分歧】
关于本案中黄某能否要求公司偿还利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代为偿还给陈某本金及利息103000元后,取得向公司追偿的权利,但追偿范围限于其代为偿还的金额范围,即其代为偿还的103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代公司偿还了借款后,取得向公司追偿的权利。公司在之后出具给黄某的欠条约定了每月1000元利息,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可根据欠条约定主张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黄某代公司偿还借款后取得了向公司追偿的权利。
其次,黄某代公司偿还借款后,公司出具给黄某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黄某与公司之间的法定之债通过欠条的约定转化为意定之债,黄某与公司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黄某可以在代公司偿还借款后,向公司追偿其代为偿还给陈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可根据欠条约定主张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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