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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验收期间未提出异议能否以质量瑕疵拒付货款

2021-11-29 工伤赔偿

【案情】
  20168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制造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改造烤漆燃烧系统,设备为改造安装生物燃烧机2台,每台单价8.6万元;设备制造完15日内未验收,视为产品验收合格,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另一方每日总金额0.3%赔偿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安装完毕2台设备。一个月后,乙公司支付了货款9万元。后甲公司催收剩余欠款,乙公司以设备不能用、燃烧费用过高等为由拒付货款。
  【分歧】
  关于本案买方乙公司在约定验收期未提出异议,之后能否以产品存在瑕疵为由不支付货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在验收期过后使用中才发现存在质量瑕疵,故可以以质量瑕疵进行抗辩,不支付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在检验期内怠于履行检验义务,视为已验收且产品合格,不能以产品存在瑕疵拒付货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商事交易中,注重交易的效率,通过当事人意识一致,以实现交易关系的稳定。产品的验收期间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规定一个最合理的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意思自治,以合同形式约定期间。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间,但乙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乙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应承担不履行验货义务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对产品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超过验收期而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对该质量瑕疵是否能在约定验收期内可以发现进行判断。如果属于表明瑕疵,可以在验收期间内发现的,应在验收期间内提出,若属于深层次瑕疵,则应当考虑该瑕疵是否能在约定验收期内发现。本案中,买方一方面未在验收期间内提出验收不合格,另一方面在过了验收期一个月后还向卖方支付了货款,可见产品质量并非存在严重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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