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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划分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工伤?

2022-06-20 工伤赔偿

【案情】刘某之妻李某系A公司职工。A公司为李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A公司处加班后骑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治无效死亡。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山下路段时,因夜间视线不佳和雨天的原因,李某连车带人一起驶出道路冲下坡摔倒,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意外事故,直到520分左右李某才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治疗。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走访了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并对A公司部分员工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包括李某当晚工作情况、下班时间、天气状况等。人社局认为李某骑电动车冲入坡下受伤是由于其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所致,李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遂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对于本案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社局依职权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核实,其经调查认为李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人社局虽经调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交警大队依据事故情况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认定李某属意外事故,并未对其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加班至凌晨两点下班,系加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发生的原因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夜晚、下雨、路况、视线不佳均是其事故发生的外力因素之一。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人社局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直接作出 李某系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推断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在职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未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综上,笔者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作者:萍乡中院 卢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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