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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合格导致返工 返工及维修费该由谁承担?

2020-02-01 经办案例

【案情】20169月,原告郭某与被告彭某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彭某承包原告郭某租赁房屋的装修工程(萍乡某酒店)。原告郭某依约向被告彭某支付装修费170万元,装修费用汇入被告彭某以及彭某父亲即被告萍乡某公司账户。原告郭某与被告彭某的合同中对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等进行了约定,但在被告彭某装修完该房屋后,因未按国家施工标准进行施工、选择低劣材料进行施工及水电管线铺设不合理等原因,房屋出现卫生间渗水致墙体受潮发霉、墙皮脱落、下水管道堵塞等多项问题,致原告多次返工维修,共支付11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萍乡某公司与被告彭某共同承担责任、被告彭某除原告返工及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

【断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关于被告萍乡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萍乡某公司处承租案涉房屋后,与被告彭某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的装饰工程和消防工程发包给被告彭某,上述合同并无被告萍乡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虽被告萍乡某公司作为收款方收取了原告的款项,但综合原告与被告萍乡某公司的租赁关系及合同签订主体,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萍乡某公司为本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争议焦点2、关于被告彭某是否需向原告郭某支付装修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适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但原告自认案涉工程的某酒店与201754日试营业,即原告最晚于201754日使用了案涉工程,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被告彭某应对案涉工程合理寿命内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漏水时间、漏水修复后现状、墙体砌筑过程及被告彭某系第一手承包人的实施,在被告彭某对案涉工程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彭某应承担原告修复漏水的全部费用。对于修复款项,被告彭某在漏水问题已与原告经营酒店的相关人员协商,每间房间修复费用为1000/间,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限期内向原告郭某支付装修修复费用6万余元。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安源区法院 许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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