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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赔偿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0-07-28 劳动实务

菲菲是某珠宝店的店员,在一次上班过程中,菲菲负责的专柜被盗走一枚售价123800元的钻石戒指。由于该珠宝店有制定《关于珠宝丢失及珠宝损坏之规定》,其中内容为:“若店内珠宝丢失:……当班的员工负有连带责任,失职责任人承担零售价的10%,……”菲菲等员工被要求在该规定上签字确认,现菲菲在接待客户时,被盗走一枚售价123800元的钻石戒指,珠宝店要求菲菲赔偿12380元。菲菲不服,首先,因为珠宝店的展示柜设计在店内中心位置,客户可以在店员的侧面和背面等盲区,导致店员很难防备,其次,当日只有两个值班店员,而盗贼有预谋地安排了三波客人,导致菲菲和另一个员工忙不过来,再次,珠宝店内只有店员,而没有任何安保人员,安保措施并不完善。菲菲认为自己是按公司规定的正常流程操作的,被盗贼偷走钻戒并非自己的过错。之后,该珠宝店将菲菲起诉至法院,要求菲菲赔偿因其工作失职导致造成的损失123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珠宝店提出菲菲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致使钻戒丢失,应根据公司所制定的《关于珠宝丢失及珠宝损坏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张,因珠宝店未就菲菲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以及造成原告财产的损失数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要求。

上述案例中,虽然珠宝店主张的赔偿最终并未实现,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其与雇员签订的赔偿条款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赔偿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对劳动者索赔应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制定赔偿性质内部规章的条件有些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则规定的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合法性条件,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这个规章本身就是无效的。劳动规章的合法性:1.劳动规章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程序性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要生效,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劳动规章使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存在被用人单位滥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制定特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要求,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要求:1.协商制定,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公示原则,即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上述程序,则不能成为管理与处分劳动者的合法依据。

三、合理性条件,即劳动规章制定的员工义务在劳动者承担责任时应当根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强弱关系明显,部分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规章虽然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也遵循了相关程序,但是如果对劳动者施加过重的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那么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至少无法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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