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
-
合同变更后担保人的责任是否能免
合同实务【案情】2015年3月,夏某向原告某物流公司购买汽车,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欠条、保证合同,夏某因购车欠原告165000元,款项在2017年2月还清。夏某父亲在上述合同中都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担保。2016年12月,被告夏某与某物流公司进行结算,夏某还欠原告41000元,被告夏某出具借条一张...
2020-03-02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裁判观点: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
2022-11-15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最高院: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等同于案件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特别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这个本质性义务的不同,是区分不同争议标的的标志。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
2021-03-12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裁判观点: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
2022-11-16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裁判观点: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违约金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相应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及惩罚违约方的
2022-11-21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裁判观点:对于违约方因客观原因违约且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可不再判决支付违约金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填补守
2022-11-22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裁判观点: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合同的,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法院在认定该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系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辩论的权利。2.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函,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此时应由守约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其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法...
2023-01-31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裁判观点:仅约定开具发票义务,但未约定开票作为付款前提条件,付款方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中建二局第三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中建二局第三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国信龙沐湾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依据双务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国信龙沐湾公司以此作为案涉工程付
2023-02-04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最高法裁判观点: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
2021-04-01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
最高法裁判观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不适用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的规定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辖27号原告: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住所地:湖南省...
2021-04-01 【合同实务】
阅读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