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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跨度如何计算?

2019-08-17 劳动实务

【案情】
  20107月,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因A公司人事部工作疏忽,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27月,王某因工作不愉快从A公司辞职。经律师朋友指点,王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23个月的双倍工资。
  【分歧】
  对于A公司是否需支付王某23个月的双倍工资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只需支付王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只需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王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需支付王某23个月的双倍工资。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A公司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立即与王某补订劳动合同,而A公司一直仍未补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A公司仍需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故A公司共需支付王某23个月的双倍工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分歧的焦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的理解有些牵强,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立法本意应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法律拟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会再存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后关于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已经订立的法律拟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形载体并方便用人单位存档管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已经给了11个月双倍工资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如果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就明显太重了。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喻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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