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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遗失职工档案应否恢复档案并赔偿损失?
2019-08-24 劳动实务
【案情】
陈某曾在某乡镇供销社工作。期间,后因体制改革,该乡镇供销社被撤销,其人事档案也一并移交县供销社管理。2010年7月,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陈某向劳动局申办退休手续,经办人告知需要职工人事档案。陈某遂找到县供销社要档案,却县供销社知档案已遗失。陈某因无法办理退休,遂要求县供销社恢复档案,并赔偿损失4万余元。
【分歧】
县供销社因管理不善丢失职工档案,导致职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应否恢复档案及赔偿职工损失,存在以下两点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判决县供销社帮陈某恢复档案。其理由为: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范畴,且有些档案可能是永久遗失,根本无法补办,法院不能做出无法实现的判决事项。但是法院可判决县供销社因遗失陈某的档案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判决县供销社帮陈某恢复档案,并赔偿陈某的损失。其理由有:县供销社作为陈某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妥善管理陈某的人事档案,因县供销社自身的过错导致陈某档案的遗失造成陈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县供销社是否应当帮陈某恢复档案。县供销社陈某系县供销社的下属乡镇供销社的职工,其人事档案是由该县供销社保管过程中遗失,而县供销社作为陈某的工作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其职工档案的职责,因县供销社的过错导致陈某的档案遗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故陈某可以依据该规定要求县供销社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责任即要求县供销社恢复其人事档案。至于第一种观点认为的补办人事档案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显然难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有纵容侵权人之嫌。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用人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当事人起诉要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也确认了档案当事人的民事诉权。
二、关于县供销社是否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及赔偿标准。本案中,由于县供销社的过错没有妥善保管陈某的档案,应对其没有妥善保管职工档案的行为给职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县供销社的遗失档案造成陈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退休金,故县供销社赔偿陈某2008年至起诉时的养老生活费即按照其规定计算的2008年至201年三年的退休金。另外档案的丢失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失也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档案当事人的生活,故笔者认为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情况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