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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先予执行
2020-03-26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健身器材工厂的员工,在工厂车间组装流水线上工作。工资只够糊口,家庭条件很一般。从2015年7月开始到10月份,工厂以公司生产效益差为由,拖欠了鹏鹏等一些员工四个月的工资。鹏鹏找公司理论,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四个月的工资。公司仍以效益差目前发不出工资为由继续搪塞鹏鹏。鹏鹏家里已经揭不开锅,无奈只能打电话咨询律师。律师建议鹏鹏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于是,鹏鹏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受理了鹏鹏的申请,随后指派给了某律师事务所办理此劳动争议案件。该律所的强强律师负责处理这个案件。在了解到鹏鹏的困难处境后,强强律师及时地为鹏鹏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为他申请了拖欠工资待遇的先予执行。像鹏鹏这种情况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鹏鹏的案件属于追索劳动报酬,而且符合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即他是该健身器材工厂的员工,被拖欠四个月的工资,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鹏鹏一家人的生活。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的特点,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权限,必须移送人民法院。上面的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查认为,鹏鹏的情况符合申请先执行条件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并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