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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续签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020-03-27 劳动实务
鹏鹏是某健身器材工厂的技术开发部人员,于2012年3月和该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17年3月合同期满后,鹏鹏向工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但工厂方面表示,已经决定与鹏鹏续订两年的合同,故将不予办理鹏鹏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鹏鹏表示自己要回乡工作,陪伴父母长辈,并坚持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工厂领导以暂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来代替鹏鹏的工作,现在就终止和鹏鹏的劳动合同会给工厂造成很大的损失为由,提出至少要续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工厂将不予办理鹏鹏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鹏鹏无奈,只好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工厂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时间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因未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就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拒绝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手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首先,企业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果同意续订合同,应当平等,自愿的进行协商。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强迫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鹏鹏与该厂所签六年劳动合同期满后,鹏鹏已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而且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该厂却不予办理,称厂里决定与鹏鹏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很明显,该厂欲与鹏鹏续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在没有征得鹏鹏同意的情况下,即没有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因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外,《劳动法》还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单方续订的劳动合同对鹏鹏来说是不起作用的,他也没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其次,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劳动关系结束,他通过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来加以确定。对于已经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健身器材厂单方与鹏鹏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必须依法办理与鹏鹏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仲裁委员会应该支持鹏鹏的申诉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