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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以职工违约为由扣留职工档案吗
2020-03-25 劳动实务
鹏鹏于2010年进甲公司工作。201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10年的合同。2018年,由于物价上涨,同行业人员工资相继上涨。同时,技术经验丰富的鹏鹏,也吸引了一些猎头和其他企业的关注。于是,鹏鹏就找公司领导协商能否给他加工资。公司表示一切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并拒绝了鹏鹏提出的涨工资请求。不久后,鹏鹏便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日,鹏鹏就离开了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是公司认为鹏鹏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迟迟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鹏鹏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所以于2019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甲公司为鹏鹏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甲公司扣留职工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鹏鹏向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当日离开了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甲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鹏鹏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其因鹏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鹏鹏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理由要求支持其不予办理鹏鹏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鹏鹏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的做法,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果鹏鹏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该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来处理,而不能因此拒绝为鹏鹏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第1句:“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