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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于家政公司的保姆雇主家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2020-04-17 劳动实务
三年前菲菲从老家来到大城市打工,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个月前,菲菲在雇主鹏鹏家打扫卫生时不慎割破了脚。鹏鹏带菲菲去医院进行了治疗,缝了好几针,挂了水,还抓了药,花了几百元,都是鹏鹏垫付的。后来鹏鹏把菲菲送回家政公司的时候,把医院的发票拿出来给家政公司看,让他们支付自己垫付的钱。但是家政公司反对支付医药费,他们认为菲菲是在鹏鹏家打扫时受伤的,应该鹏鹏来承担责任。请问,受聘于家政公司的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受伤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我们首先要理清保姆、家政公司和鹏鹏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保姆和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对家政公司而言,菲菲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菲菲和鹏鹏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她只是为了履行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家政公司指派,来为鹏鹏提供家政服务,菲菲与鹏鹏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所以,鹏鹏无需为菲菲承担医疗费用,承担菲菲医疗费的应该是家政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政公司应该为菲菲缴纳社会保险费,菲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于家政公司没有为菲菲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家政公司对菲菲的医疗费买单。
《劳动合同法》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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