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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2020-04-22 劳动实务
鹏鹏2011年6月大学毕业后就在一家外贸公司的财务部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2013年6月,合同到期后,由于财务部主管跳槽,鹏鹏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工作表现比较好,公司与鹏鹏续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将鹏鹏的职位调整至财务部主管,每月平均工资增加至4000元。2016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签合同,但是鹏鹏一直在原岗位工作。直到2016年10月,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要大裁员,人事部发现鹏鹏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所以就书面通知鹏鹏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6年10月31号结束。鹏鹏觉得很突然,觉得之前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提前通知自己,现在又继续工作了这么久,应该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认为双方当时已经不处于合同期,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争执不下,遂鹏鹏向当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续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未及时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因没有及时续签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类案件只能根据地方立法的规定处理。在北京地区,企业对于这类事实劳动关系不具有绝对终止的权利。《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在本案中,外贸公司认为,双方当时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显然和法律相冲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和鹏鹏签订至少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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