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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2020-04-30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健身器材工厂的员工,其与该工厂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到期。2018年8月,工厂由于经营不善,经济效益差,需要裁员。公司就跟鹏鹏说他属于裁员的对象,并且他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会额外支付给他一个月的工资,并且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鹏鹏认为公司在未提前通知他的情况下就将其辞退,而且并未和自己协商,也没得到自己的同意,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故鹏鹏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既可以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劳动者不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反之,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就不能再主张经济赔偿金,即也不可两者同时主张。
在本案中,健身器材工厂因公司经济效益差需要裁员,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而属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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