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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办事不利为由扣发其工资

2020-05-04 劳动实务

鹏鹏是甲健身器材厂的业务员,20185月,公司接了一笔国外的订单,要求7月底之前出货,出货前客户方会派验货人员来对产品进行抽检,只有抽检合格了才能安排出货。鹏鹏在接收订单后就按订单要求下发了生产任务书并要求生产部715号之前完成订单。结果,由于是生产旺季,公司同时接了几个大单子,将鹏鹏的订单排在了后面,结果到了725号才完成。但是,等客户方的验货人员过来抽检时,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厂重新检查并解决好问题,否则不予出货。等甲厂重新检查并进行修整调试后已经是81号。鹏鹏发邮件通知客户方来验货时,客户方却表示甲厂并未按照订单规定的时间发货,导致他们的销售计划受影响,他们将扣付一部分货款作为甲厂未按时发货的违约金。领导因此非常生气,指责鹏鹏和品管部办事不利,并让财务部扣发了鹏鹏和品管部经理的当月工资。鹏鹏不服,他觉得这次的违约是生产部和品管部的责任,自己已经按照正常流程来安排订单,公司不应该连他一起惩罚。遂鹏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发给自己当月工资。

这是一起十分明显的企业随意克扣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是否有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衡量标准: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二是企业是否有正当理由。很显然,在本案中,该建筑公司确实实施了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为职工鹏鹏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该公司扣除鹏鹏当月工资也无正当理由。鹏鹏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按正常流程工作并跟踪订单流程,是公司的产能有限和其他部门的失职导致这次延误,所以鹏鹏在这次业务工作中并无责任,公司以鹏鹏办事不利为由扣发工资是无事实根据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项:“《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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